【李老师不是你老师】官方电报
25 分钟前
网友投稿:6月13日,湖南省某医院,一位自称香港前工程师的男子 大骂“打倒习近平”,大喊“共产党下台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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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小时前
“又犯诲了”
6月13日,一网友想在网文里想写“学习进步”,系统提示为敏感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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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推文:
12月5日,有网友发现,继“刁迈乎”“She Japan”之后,又一批脆友赋名的“习近平讳称”开始在微博流通,比如“i in ing”、“she dripping”、“shejumping”、“skipping”等,并且已经被算法自动收录,出现在相关搜索联想词条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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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小时前
网友投稿:
“习禁评”时代,中文衍生出大量代称和隐语,俨然形成了一个庞大的“黑话帝国”。
除了以上“黑话”,校园里还流行着不少网络化、代称化的表达,例如,把警察称作“帽子”或“叔叔”,把警察局称作“六扇门”,把钱称作“米”,而提到有关部门时,则常以“某局”“某部”“某府”等模糊代称进行指代。
许多原本直白的词汇,逐渐被各种隐语和替代说法所取代。这些“黑话”一旦形成使用习惯,未来十年恐怕都难以看到明显改变的希望,甚至可能进一步固化,成为一种长期存在的网络语言现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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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小时前
宠物维权的荒诞现实:估值竟要“折旧”?
6月13日,一网友发文:百万粉丝网红边牧,“锄头”被盗、低价转卖并遭宰杀,同样作为毛孩子家长,非常痛心。
锄头本身市场价值超2千,已达到多数地区盗窃罪刑事立案标准,当地警方已刑事立案,很多人认为这是保护宠物的一大进步。
遗憾的是,之所以能立刑事案件,一是锄头的市场价超过2000元,二是锄头被害引发了公众关注。
我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:宠物狗被偷走、被吃掉、被杀死,哪怕购买时金额大于犯罪起刑点,定损时竟然面临着“折旧”。某法院认为:“鉴于原告以3千元的价格购买宠物,考虑到宠物的一半寿命和原告已经抚养的时间,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购买费用2千元”。许多案件里,毛孩子家长只能主张民事赔偿。
司法实践现状很现实、也很残酷:无论倾注多少心血与情感,你的猫狗、宠物伴侣,在司法层面就是一种“私人动产”,和家具、家电无本质区别。
说回锄头,有网友说狗狗坐拥百万粉丝,能给主人持续赚钱,是生产工具,但是这在现实中很难被认定。罪刑法定要求主客观相统一。简单的说:嫌疑人偷狗的时候,如果意识不到这只狗能变现、有粉丝,那这部分附加价值,就难以算进盗窃金额里。
比如2003年北京天价葡萄案,四名农民工偷摘农科院科研葡萄,最初鉴定价值1.12万元,远高于盗窃罪立案标准,三人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后重新估价按普通葡萄定价仅376元,远低于起刑点,最终不起诉,无罪释放。这个决定合乎法理人情,但一袋葡萄和陪伴十年的宠物狗,对财产所有人来讲,真的一样吗?
实务中,司法机关只追责行为人主观上能预见的价值,超出普通人认知的特殊溢价、科研价值、流量价值难以认可。锄头案同理,若宠物的粉丝流量、变现能力,不在盗窃者认知范围内,难以计入涉案金额。
盗窃案还有刑事追责途径,前段时间另一起顺风车闷死陪伴8年宠物猫的事件,是所有养宠人的无解噩梦。哪怕司机过错一目了然,但可以明确:司机100%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。我国刑法对于毁坏财物要求故意,不存在过失毁坏财物罪,虐待动物目前也没有专门立法。司机可能只是不想车里有猫毛,或者想多接单赚钱,不存在故意弄死小猫的想法,法律层面根本没有刑事责任。
民事索赔同样难走。很多人问,我的猫或者狗陪伴我长大,是我的精神寄托,现在被人杀死了,能不能要精神损失费?
依据《民法典》1183条,因侵害“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”,并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,才有权请求精神赔偿。什么是“具有人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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