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月28日,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《国防动员法》,新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。
相比2010年旧法,这次修法一个值得关注的变化是,民用资源从原本的“征用”进一步扩大为“征收、征用”。

新法规定,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,组织和个人所有或使用的设施、设备、交通工具、场所等民用资源,可以依法征收、征用;拒绝、拖延履行相关义务,逾期不改的,可以被强制履行。

与此同时,新法进一步将普通公民、企业、社会组织、战略物资、军品生产能力、专业保障等纳入国防动员体系。
企业拒绝或拖延军事采购、战略物资储备、专业保障等任务,同样可能被强制履行并处罚款。

新法还首次进一步明确国防动员状态下的信息管理:禁止编造、传播所谓“虚假国防动员信息”,并规定国家实施国防动员后,依法“加强各类传播平台管理,规范信息发布和传播秩序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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